【重要公告--多語文競賽辦法】



【競賽項目及時間限制】
分為演說、朗讀、作文、寫字、字音字形等五組。
一、演說:每人限4至5分鐘。
二、朗讀:每人限4分鐘。
三、作文:90分鐘。
四、寫字:50分鐘。
五、字音字形:10分鐘。

【競賽內容、規定、評分標準】
(一)演說:每名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自抽題,然後就指定位置自行準備,直到登臺,不得與他人接觸,違者取消競賽權。
(二)朗讀:每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,當場親自抽題,以語體文為題材;以一字多音審定表為主。
(三)作文:使用承辦學校所發稿紙寫作,否則視為無效。題目當場公布,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,文言、語體不加限制,並詳加標點符號;限用藍、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,不得使用鉛筆或紅色筆書寫。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。
(四)寫字:使用承辦學校所發有格宣紙,否則視為無效。寫字字數以50個字為原則。書寫內容當場公布,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(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毛筆等,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,請參閱:http://stroke-order.learningweb.moe.edu.tw/home.do),字之大小為7公分見方(6尺宣紙4開「90公分×45公分」)。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。
(五)字音字形:字詞共200字(字音、字形各100字),填寫試卷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(限藍色或黑色),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,塗改不計分。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台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「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」為準。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「常用標準國字字體」之字形為準。

【競賽評分標準:(以總分決勝)】
(一)演說
1.語音(發音、語調、語氣):占百分之45。
2.內容(見解、結構、詞彙):占百分之45。
3.臺風(儀容、態度、表情):占百分之10。
4.時間:超過或不足時,每半分鐘扣平均分數1分,未足半分鐘,以半分鐘計。
(二)朗讀
1.語音(發音及聲調):占百分之50。(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定表為主)
2.聲情(語調、語氣):占百分之40。
3.臺風(儀容、態度、表情):占百分之10。
(三)作文
1.內容與結構:占百分之50。
2.邏輯與修辭:占百分之40。
3.書法與標點:占百分之10。
(四)寫字
1.筆法:占百分之50。
2.結構與章法:占百分之50。
3.正確與速度: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平均分數3分,未及寫完者,每少寫1字扣平均分數2分。
(五)字音字形
一律書寫標準字體,每字0.5分,塗改一律不計分;如分數相同時,以正確美觀者予以評定優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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